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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财经大学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7日  作者:龚莉红  点击:

发布时间:2012-12-07

  • 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目标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学校制定了《南京财经大学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财经大学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经费 管理 办法 通知

    南京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11月27日印

    (共50份)

    附件:

    南京财经大学学科建设经费

    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促进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保证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目标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资源共享、提高效率”的原则,优先扶持优势、特色学科以及符合学校发展战略需要的学科。

    第三条国家及江苏省下达给我校的学科建设经费按有关规定及我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凡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范畴,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资助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包括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教学、科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

    1.设备资料费:设备购置费以及必要的设备运行维护费。购买图书资料、数据、软件、办公材料等费用。

    2.学术活动费:用于学术交流、调研、教师短期培训、研究生科研活动等差旅费、会务费、培训费等。

    3.会议费:主办与学科建设有关的评估会、论证会、研讨会、评审会等会务费、差旅费等。

    4.专著出版资助费。

    5.聘请校内外专家讲座、授课、培训等费用。

    6.重点学科、学位点申报、学科评估等费用。

    7.学科建设中发生的劳务费。劳务费的比例不得超过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10%。

    8.学科建设奖励费。奖励费比例不得超过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15%,奖励费必须在建设目标完成后拨付的50%拨款中支出。

    9.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三章 经费预算

    第六条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每年由研究生处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等,提出经费预算报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学科建设经费由研究生处归口管理,各学科点及有关单位在学校下达的经费额度中控制使用;财务处按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设立账目,发放经费本,各学科点对每笔经费的使用情况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各学科点应根据本学科实际,与所在学院共同编制经费预算。预算报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循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九条本着过程和结果并重的原则,学校对各学科点的经费拨付,在建设过程中分年度按拨款标准的50%拨付,另50%在建设目标完成后拨付。

    第十条学科建设经费按一级学科拨付,一级学科须将经费总额的60%—70%直接划拨到二级学科,由二级学科支配使用,并在经费本中单独设立。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按照“专款专用,节余留用”的原则,当年度未完成计划而剩余的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各学科点成立以所在学院负责人、一级学科带头人、二级学科带头人组成的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学科建设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本学科点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或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2.负责对本学科点建设的经费管理、预算、开支项目的论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总结等;

    3.负责起草本学科点建设有关汇报材料、评估材料、申报各级重点学科或学位点材料等;

    4.协调本学科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由一级学科带头人签字负责,学科建设经费中二级学科经费支出由二级学科带头人和学院院长共同签字负责。

    第十四条购买仪器设备经费的报批,按学校统一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各学科点于每年年底对本年度、本学科点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总结,经学院负责人、学科带头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将总结报告报研究生处。同时,对下年度本学科建设经费提出预算计划,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拨付下一年度的学科建设经费。

    第十六条对省级以上学科建设经费,学校学科建设管理部门提取经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5%)作为管理费用,由校学科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学科点及各级重点学科申报、评审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等等。

    第十七条对经费使用不当、使用效益不高、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随时终止经费资助,收回经费余额,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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